注册商标有效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 注册商标有效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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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根据《商标法》第三十八条规定:“注册商标有效期有效期满,需要继续使用的,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;未能在此期限内提出申请,可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。如果在展示期结束时申请尚未提交,
2、撤销其注册商标。每次注册续期的有效期为十年。续展注册核准后,予以公告。“也就是说,在商标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到商标有效期满后六个月,可以提出商标续展注册申请,商标局会受理。
3、举例如下:企业商标有效期为1985年7月10日至1995年7月9日的,应当在1995年1月10日至1995年7月9日申请续展,但由于各种原因未在此期限内申请的,
4、也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宽限期内提交,即1995年7月10日至1996年1月9日也可以提交。但是,即使在宽限期内提出了续展申请,续展被批准后的有效期仍从原注册期满之日起计算。
5、不从展览期满之日起算。因此,从上述例子来看,十年续展是从商标有效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,而不是从申请续展之日或公告核准之日起计算。
6、当然,在商标续展中,有几个注意点是用户应该知道的。
7、1.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。续展注册通过后,发送至《核准续展注册证明》并公告。商标所有人可以继续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。有效期为自该商标最后一次有效期满之日起十年。
8、2.申请商标续展注册的时间。商标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称为续展申请期,商标有效期届满后六个月称为延长期。在延长期内提出续展申请的,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延期费。一旦宽限期结束,将被视为放弃,即失去商标专用权。
9、3.续展期间需要变更注册人名称、地址、过户、更换注册证等事项的,可同时办理申请手续。但商标局对自行变更商标名称、图形或者其组合、变更注册人名称和地址的续展申请不予批准,予以驳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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